办理流程
前台受理---后台补录---审核审批---签发。
数量限制 一本
办理期限
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公示后四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核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及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后,将为申请人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证,计价格[2002]1097号。
受理部门 各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受理地址 各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正常办公时间(节假日休息)
联系方式 各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联系人 各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监督投诉 篮球比分直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95-22180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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