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提出申请
拟离开户籍所在县(市),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l8—49岁成年育龄人员,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提交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和下列证件、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状况证明。
2.户籍所在地管理机关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成年育龄人员提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求后,对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即时填制并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不需要办证的,应当即时说明不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理由。
3.现居住地管理机关查验
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记载查验结果、注明查验日期,并加盖查验机关印章。
4.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发放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对于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当要求其限期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发放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现居住地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
(3)已采取绝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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