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牲畜定点屠宰工作管理站原站长何某某因受贿2万多元,近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法院审理查明,何某某有索贿的情节。公开资料显示,何某某今年37岁,他的另一个职务是惠安县商务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何某某负有对惠安县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法院认定,他就是利用这个职务之便,为自己牟私利。
庄某某经营一家屠宰场,2010年至2014年,他5次送现金给何某某,共6500元。刘某某开了一家屠宰有限公司,2012年至2014年,刘某某3次来到何某某家中,共送给何某某7000元现金。开屠宰场的柳某某也曾送给何某某3000元。
何某某还有主动索贿。2013年,贺某某等3个开屠宰公司的负责人申请副食品基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何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惠安县经济贸易局商贸流通股股长郭某某(另案处理),向贺某某等3人各索取3000元,何某某和郭某某各分得4500元。此外,何某某还收取其他人的贿赂。
今年3月,何某某因涉嫌受贿被抓。案发后,他的家属替他退出全部赃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结伙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6500元,该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他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他作出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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