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6月16日讯(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邱婷 庄清祥)“对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证据图片未记录到驾驶人的不计分,仅针对非重点车辆,全省适用。”今日,闽南网记者从惠安交警大队获悉,该项新规已经于16日在辖区实施开来。
不少驾驶员到窗口处理
新规实施首日,不少驾驶员到窗口处理交通违法。据介绍,日前,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处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非重点车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的处理做进一步规范,对交通技术监控证据图片未记录到机动车驾驶人图像的、或经审核属于不清晰或不完整的,依法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实施处罚,不予记分。对交通技术监控证据图片记录到清晰完整的机动车驾驶人图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并记分。
简单地说,就是监控交通违法没拍到驾驶人的,由车主本人或管理人处理,不予记分,但仅限非重点车辆。客(货)运、危化品运输、校车等重点车辆的监控违法记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为了方便市民了解法规,惠安交警就以下几个驾驶员关心的问题答疑:
【非重点车辆有哪些?】
除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公交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货运、教练、危化品运输、校车以外的车辆。
【出台新规的原因】
此举是为了有效铲除滋生“买分卖分”违法乱象的土壤,规范道路交通违法处理。我省的此前的针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措施,系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它有效遏制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势头,道路交通秩序得到进一步改善。但各地也出现了非法中介(俗称“二哥”)利用代替他人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谋利,甚至公然在网上发布“买分卖分”信息, 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重点提示】
一、之前违法行为都适用新规
上述规定即日起纳入日常交通管理工作,常态化实施。此前未处理完毕的非重点车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必须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办理
《通知》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实施处罚时,必须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办理。
三、单位机动车也适用新规
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根据当事人出示的工作证件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确定机动车管理人。
四、以下情况可由机动车管理人处理
机动车所有人因出境、服刑、重病等原因无法接受处理的,提供相关证明后可以由该机动车实际管理人接受处理。
五、驾驶人拒不接受处理怎么办?
《通知》还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处理,但由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集的证据能证明其实施了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并记分。
六、故意遮挡脸部将从严处理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发现有驾驶员开车故意通过遮挡面部逃避交通技术监控的,公安交警部门将调取相关证据,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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