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加快淘汰高污染车辆,近日,安溪县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县城中心区实行机动车“绿标区”管理的通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在安溪县县城城西大桥、南门大桥、颖如大桥、祥云路上山村部路口以内的旧城区内(包括大桥)通行。
未在规定位置(机动车挡风玻璃右上角)张贴“绿色环保标志”或“绿色环保标志”过期的机动车,禁止在机动车“绿标区”通行,凡机动车违反“绿标区”通行规定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一律处以150元罚款、记3分。
此外,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道路作业车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记者 谢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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