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 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
近年来,仙游县检察院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建立完善案件全流程监督、检务督察、案件评查、案件信息公开等内外监督机制,在各项工作中均取得新的进步,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检委会讨论案件
履行职能
严把案件质量关
2011年2月10日晚,仙游县大济村人林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撞到了路人余某。事故发生后,林某没有做任何抢救措施,而是逃离现场。事后经法医学鉴定,余某的颅脑损伤程度为重伤、左下肢损伤程度为轻伤。
同年5月,余某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012年11月,仙游县法院认定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可宣判后林某提出上诉,林某否认了第一份撞人笔录的真实性,拒不认罪。
2013年11月,仙游县法院以控方指控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林某无罪。
但是,仙游县检察院在审查该案的相关证据、案件事实等情况后,发现林某的翻供和证人证言存在疑点,对法院宣告林某无罪的结果提出异议,并依法提出抗诉。随后检察院联合市检察院通过释法析理说服证人,实事求是履行证人义务,重新作证。同时与鉴定人员联系,要求司法鉴定所出具被害人死因的补充鉴定意见,并与侦查机关协同补证,加强关键证据的审查复核等。最后该案终审认定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林某这一案例,入选了高检院100件优秀抗诉案例、球探体育比分:检察机关10件优秀抗诉案例,这是仙游县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典型体现。
自2012年以来,仙游县检察院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133件176人,追捕漏犯147人,追诉漏犯86人,追诉漏罪64起,改变错误定性95件。提出抗诉11件17人,已改判5件7人。
主动监督
公正执法保权益
2013年,仙检县检察院干警在乡镇做法制宣传时,得知某鞋厂工人陈某在被认定为工伤死亡后,其家人却得不到应有的社保待遇一事后。检察院迅速以陈某案为线索,主动走访辖区相关生产企业,审查法院近三年全部的行政诉讼案卷,调取社保中心近5年的核定材料,终于发现陈某家人得不到社保待遇的原因,是因为《莆田市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经判决获得侵权赔偿的工亡职工家属作出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引起的。
仙游县检察院认为《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都明确表述或者支持了“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范畴,受害者可以兼得”的观点。莆田市政府颁布的《莆田市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与之相抵触的部分应属无效。
于是,检察院向仙游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发出检察建议,并提请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向莆田市政府提出意见。经多方努力,莆田市人民政府采纳该意见,废止了《莆田市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扫除了莆田地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最后一道障碍。
最终,陈某家属获得了一百余万元的工亡社保待遇。
当年,这一案例也入选了高检院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
2012年以来,仙游县检察院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监督案件253件,提请抗诉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4件,诉讼违法监督检察建议27件,抗诉案件改判率、检察建议采纳率均达100%。
内外并举
增强监督公信力
2015年5月,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11月26日止。
今年,仙游县检察院在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专项行动中发现,王某自2015年5月27日接受司法局矫正期间,因违反监管规定被警告两次;2016年1月14日,为躲避追捕,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县公安局决定拘留;自2016年1月25日起,将定位手机关机外逃,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
仙游县检察院随即建议仙游县司法局提请法院对其撤销缓刑。2016年3月,仙游县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对王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八个月的有期徒刑。
近年来,该院积极对内开展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案件专项清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等系列的监督活动。针对检察监督中发现的违法情形,发出《检察建议书》31份,《纠正违法通知书》54份,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27名在押人员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而在对外,仙游县检察院坚持把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作为做好检察工作的一条重要途径。认真对待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及时办结并反馈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件32件,办结率满意率均为100%。(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郑昇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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