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时喝了酒,不是故意的。”尽管事后,福鼎男子夏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并进行了道歉和赔偿。但喝酒并不能成为免责理由,他还是于近日因暴力袭警、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据悉,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在福鼎市某店内与人发生纠纷。他人报警后,派出所民警陈某甲、辅警陈某乙等人赶赴现场,在处理过程中,被告人夏某某不听劝导,辱骂出警人员,并打伤陈某乙头部、腹部,在挣脱警员控制时,还踢伤民警陈某甲。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陈某甲、陈某乙的损伤均属轻微伤。被告人到案后已赔偿二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检察官提醒,《刑法修正案(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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