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6月15日讯(通讯员 赵舒亭 郑松滨 闽南网记者 张恩培 文/图)“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交通法规里的“铁律”。但是这句箴言中所说的车并不仅仅指机动车,还包括非机动车。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也是违法的,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严重后果。
近日,林某平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东山县豪景城大酒店路段横过562县道的过程中,车辆右侧与沿562县道行驶的由许某雄驾驶的小型轿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平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提取林某平血液送检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辆,东山交警对林某平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罚。
经警方调查,当事人林某平驾驶非机动车在没有人行横道也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未在确保安全后直行通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 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许某雄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时未降低行驶速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交警提醒: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仍属于违法行为。非机动车酒后驾驶同样存在安全隐患,尤其是两轮非机动车,酒驾后骑行稳定性更差,容易酿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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