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2月13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通讯员 赵舒亭)斑马线是行人的“生命线”,也是驾驶人的警惕线。斑马线礼让行人,是文明行为,也是法律义务。然而,个别驾驶员仍然我行我素,在斑马线上与行人争先抢行,事故随之发生。
12月5日14时许,方某驾驶闽D3***0小型轿车在国道324线386KM+45M路段(云霄辖区),未注意观察路况,恰遇行人林某由东往西沿斑马线行走时,二者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驾驶闽D3***0小型轿车的方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无独有偶,12月8日12时许,林某驾驶白色汽车在漳州芗城区钟法路往南昌路右转时,碰撞斑马线上由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事故造成李某轻微受伤,两车轻微受损。经查,本起事故中,林某驾驶汽车在右转行经斑马线前未注意观察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交通信号灯,导致车辆碰撞绿灯时正常通行中并由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经认定,林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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