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健全土地督察审计制度。一是加强对土地征收和供应政策执行情况的督察,及时查处和纠正土地征收和供应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土地征收和供应管理。二是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审计制度,在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将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地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将土地征收、储备、整理、供应及收支管理作为审计重点。三是将土地督察和审计结果,作为地方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全面清理土地优惠政策。全面清理各地在招商引资中实行的土地优惠政策,废除各地自行出台涉及土地出让收入减免缓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制定涉及土地出让收入的优惠政策;对于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制定涉及企业土地出让收入的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变相减免政策,应当一律全部予以取消。
(三)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严格土地供应合同执行管理,对于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国土部门不得为用地单位和个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分割发证。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直接缴库方式,对于暂时无法采取直接缴库方式,需要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缴库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划转国库。全面清理土地出让收入财政专户,取消过渡性账户,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四)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安排使用必须优先保障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继续加大对农业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力度。严禁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弥补行政经费支出、为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和对外投资等违规开支。
(五)强化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落实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细化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严格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执行,完善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向同级人大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公开制度。盘活土地出让收支存量资金,土地出让收支结转资金超过当年收入30%的,应按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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