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规定:问责干部时须同步启动容错认定调查
新华社银川4月24日电 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获悉,为将容错机制落到实处,宁夏将建立容错认定“三同步”机制,在启动问责程序同时开展容错认定调查。
据了解,为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宁夏对符合规定情形和条件的干部予以容错保护,免除相关责任或依纪依规从轻、减轻处理。根据新出台的相关规定,问责实施机关在启动问责程序时,要同步对是否容错开展调查核实,同步与相关部门沟通会商,同步提出容错认定、免责、减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或党组审定。
经党委、党组认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绩效考评、任期考核等各类考核中不受影响、不作负面评价,在提拔任用、职级晋升、职称评聘以及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不作负面评价。认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如果是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重点培养对象的,其资格不受影响。
此外,宁夏还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甄别区分正常检举揭发和诬告陷害,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干扰改革创新的,依照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及时查处,消除负面影响,防止好干部被“污名化”。对存在诬告陷害等违规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从重处理,视情降职降级,纳入失信“黑名单”,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记者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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