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3日,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正厅级)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该案由兴安盟检察分院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学丰利用担任杭锦旗旗长、旗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长、东胜区委书记、乌兰察布市长、乌兰察布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担任杭锦旗旗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低价转让探矿权,造成国有权益损失特别重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学丰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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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正厅级)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立案侦查。
2016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正厅级)决定逮捕。
2017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兴安盟检察分院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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