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上午,安徽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抗诉案件,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依法出席法庭。据了解,作为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大检察官出席民事抗诉法庭,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丈夫借款,妻子是否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是这起民事抗诉案件的焦点。2016年8月,由于不服安庆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再审裁定,马芳向安庆市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016年11月,安庆市检察院经审查后,提请安徽省检察院就该案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经随机抽取,薛江武成为此案的承办人。
马芳涉及的借贷纠纷案件,是由其前夫刘锐借款而引发的。刘锐曾是安庆市一名银行行长,2013年7月至10月分三次向许林借款100万元。此后因债务纠纷,许林于2014年5月起诉至安庆市大观区法院,要求刘锐及马芳偿还借款及利息。
2014年9月,安庆大观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借款发生在刘锐与马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持许林对刘锐、马芳偿还有关借款及利息的要求。
一审判决后,马芳提出上诉,认为刘锐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自己不应对此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安庆市中级法院驳回许林要求她对刘锐的借款承担共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此后,安庆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了马芳的上诉,维持原判,马芳又提出申请再审,但2016年8月,安庆市中级法院驳回了她的再审申请请求。
薛江武接手案件后,对案卷进行了仔细审查,拟定详细的调查了解提纲,逐一约见马芳、刘锐、许林,围绕借款来源、走向、借款原因及马芳是否知晓借款等核心问题,向3人提问。安徽省检察院还调取了案件当事人银行卡的银行流水、交易明细,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全部涉案人员作的询问笔录等。经过审查,薛江武认为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依法定程序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薛江武代表安徽省检察院宣读了抗诉书,并给出了3点抗诉理由:案涉100万元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借款为马芳与刘锐夫妻共同债务有违立法本意;本案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予以裁判,损害了马芳的合法利益。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确立了夫妻一方举债构成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为夫妻共同生活’、‘为家庭共同生活’、‘为夫妻共同利益’等前提条件,只有具备其中一个前提条件的债务才属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薛江武说。
在随后的庭审中,围绕刘锐向许林借款是否与马芳有合议、夫妻是否分享利益,100万是刘锐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等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开展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薛江武认真听取各方意见,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了出庭意见。此案并未当庭宣判。(该案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均系化名)
据悉,为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安徽省检察院专门出台了《安徽省检察机关员额内检察官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积极倡导各级院领导亲自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薛江武检察长此次办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对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办案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表率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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