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9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今日介绍,人民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但存在四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经申请,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贾小刚介绍,这四种情形是:一是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是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三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是需要跟进监督的。
贾小刚表示,申请监督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只要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贾小刚介绍,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当事人申请监督作出了指引。
主要包括:一般应先向法院提出异议和复议,应当向执行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等等。人民检察院由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受理这类案件,当事人应当向控告检察部门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等申请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下午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通报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基本情况和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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