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籍段姓妇人与台湾阮姓男子共处一室,2人衣衫不整被发现,段某被依妨害家庭罪提起公诉,但台湾宜兰地方法院认为,现场未找到安全套等物,认为通奸罪证不足判处无罪。
判决书指出,前年底段某在罗东夜市结识同国籍的劳工阮姓男子,同年段某丈夫怀疑妻子与阮某有染,报警后赴阮某的公司寝室,偕同该公司的1名副课长抓奸。
一打开阮某寝室,只见2人共睡一床,均衣衫不整,并在床边找到段某服用过的一排避孕药。段某否认通奸,指因与丈夫生有3名孩子,所以每天都有服用,将药放在身上。阮某则自白称与段某认识2星期,并发生3次性关系,但段某坚决否认。
法院认为,2人被发现时阮某仅穿内裤,段某上半身着毛衣,下半身仅着内裤,而衣橱内有段某衣物等物,但凭此仅能证明2人关系不一般,不足证明2人有发生性交行为。
法院解释,共同被告阮姓男子的自白,对性交时间、地点均未提及,且自白不能当作唯一证据,现场也未看到安全套,证据不足以将段某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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