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立委”蔡正元18日在facebook发文表示,依“人民团体法”规定,人民团体负责人只可连任一次,马英九首任主席任期从2005到09年,但07年因特别费案辞职,由吴伯雄补完任期,而在09年再当选时,已算连任一次,且竹南镇长康世儒也因同样情形被判当选无效,因此他认为马英九依法不可再竞选党主席。
蔡正元说,依“人民团体法”第4条规定,人民团体包括政治团体,且“人民团体法”第20条规定,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之连任,以一次为限。另外,中国国民党党章第17条也规定,主席之任期为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他指出,马英九于2005年8月19日当选国民党主席,任期原应至2009年,但2007年2月13日因案辞职,而马英九另外于2009年10月17日再度当选国民党主席,任期到今年2013年止,应属已连任一次,因此不得再选!
蔡正元解释,马英九于2007年辞职后,2007年2月13日至3月14日的党主席是由吴伯雄代理,2007年3月14日至4月11日则由江丙坤代理主席,再于2007年4月11日至2009年10月17日,由吴伯雄补选当选主席。
因此,蔡正元说,吴伯雄只是补足马英九的任期;而依法院判例,竹南镇长康世儒也因同样情形被判当选无效。马英九今年如果执意竞选连任党主席,卽使当选也会被法院判决当选无效。因此马英九依法不能再选国民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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