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地区大法官审理正、副领导人受弹劾案件一直停留在无具体审理程序可依的阶段,昨天出炉的相关修正草案明文规范,以后只要有12名大法官参与评议“立法院”提出的弹劾案,并经其中9人同意,就能弹劾领导人。
新增条文规定,台“立法院”在通过正、副领导人弹劾案后,须以书状叙明弹劾的原因事实、证据以及应解职的理由,并声请大法官判决;大法官受理后,应通知“立法院”及被弹劾人出庭辩论,并在受理案件6个月内作出判决。
案件庭审时,应有大法官总人数的3/4以上参与评议,宣告弹劾案成立的判决文书须经参与评议的大法官3/4以上同意。
因为目前台湾地区大法官共设15人,按照上述规定,须有12人以上参与评议,并经其中9人以上同意,领导人弹劾案才能宣告成立。
另外,新增条文还规定,被弹劾的正、副领导人,自弹劾案成立的判决生效日起,应即解除职务,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公职。(中国台湾网李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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