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省相关部门相继出台扶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政策。
近日,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明医保〔2020〕15 号),对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做了具体规定。阶段性减免政策的核心是“减、缓、免”三项措施。
“减”是指2020年2月至6月,我市参保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减半征收,费率降至4.35%,预计为企业减负1.2亿元。
“减”缴流程:由税务部门按照医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参保企业分户核定减征后的应缴费额信息进行征收,企业无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于2月份已征收的金额,直接由医保经办机构批量发起退费。
“缓”是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
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可提缓交书面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
缓缴流程:中小微企业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经县(市)医保局审批通过后办理,三元、梅列由市医保局审批。
“免”是经申请后可缓缴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后,免收滞纳金。
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经办机构应确保待遇支付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暂不划拨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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