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熊某军、张某路盗窃电缆线并被判刑!
事情还得从那月黑风高的夜晚说起
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夜里,张某路和熊某军骑车去沙县的路上经过一个废旧的工地,他们看到工地的杂草从里铺着一条长长的电缆线,顿时心起歹意。
二人见工地漆黑一片猜测应该没人看守,于是便把摩托车往墙角一放转身翻墙进入工地。
沿着电缆线找到了相应的电箱,张某路和熊某军二人关掉电闸开关剪下了这段电缆线。
随后,二人在现场直接将电缆线的皮剥去并分成段、捆成捆分别放在自己的摩托车上运回南平。
电箱内部情况以及工具痕迹
被剪断的电缆线 空地上的电缆线皮
张某路和熊某军连夜骑车载着电缆线回到南平,将百余斤的电缆线以每斤14元的价格贱卖给废品收购店的陈某,二人共获利一千六七百元。
2016年9月10日20点43分沙县琅口往沙县方向卡口的抓拍照片
同年9月,张某路、熊某军和他们的朋友伍某利在去沙县南阳乡抓石蛙的时机中,又实施了第二次电缆线盗窃。
第二次一共偷得八百斤左右的电缆,以8元一斤的价格又卖给废品收购站的陈某,本次获利六千余元,三人平分。
经沙县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熊某军、张某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130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熊某军、张某路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收购的财物价值人民币41305元。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熊某军、张某路、陈某各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熊某军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张某路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知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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