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4年底,王某与李某达成《房地产买卖契约》,李某将其所属的涉案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又口头约定王某先支付95万元,剩余5万元在房屋过户后再行支付。王某于2015年初支付95万元给李某后,李某即将房屋钥匙交给王某,后王某将涉案房产出租给他人,随后李某以在外出差为由,一直未能及时与王某一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5年6月,双方就涉案房产分别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市地方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办理了转让手续以及缴纳了相关费用,当涉案房产的转让手续均已通过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的审核,在即将办理过户登记时,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接到法院查封涉案房产的通知,致使涉案房产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经了解,原来李某在未过户期间向某银行贷款,并将涉案房产抵押给银行,李某因未能及时还款,被银行起诉,李某败诉,银行已申请执行该房产。眼看房屋即将被银行执行拍卖,王某马上联系李某要求其归还95万元的购房款,但李某已身无分文,现王某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才能得到最好的救济结果。
法律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从该法条可以得知,如果王某要保住涉案房产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已支付全部价款;二是该房产已实际占有;三是未过户非王某的过错。从该案例分析:1、王某已按约将95万元支付给李某,只剩5万元,因还未过户,才没有支付,应视为已支付全部房款;2、王某已取得钥匙并将涉案房产出租,已实际占有;3、从上述案例来看,未履行过户手续是李某故意拖延,而非王某的过错。综上,王某可依据《规定》的第十七条来主张权利,可以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律师提示:1、在自然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尽量找有资质中介公司参与;2、双方应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应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双方履行全部义务,即一手交房一手交钱,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4、当遇到纠纷时,冷静对待,聘请律师介入。 (作者系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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