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交警支队公布4月份八起典型交通违法、事故案例
【案例一】2017年4月2日15时许,洪某思饮酒后驾驶闽G3Q791号二轮摩托车由尤溪县溪尾乡往西城镇方向行驶,行经城关镇三角场红绿灯路段时,被尤溪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洪某思现场拒不配合检查,并辱骂、殴打执勤民警。经鉴定,洪某思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7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洪某思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和妨碍公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例二】2017年4月3日16时许,许某坤驾驶闽H56205号重型货车(闽G1222挂)从大田往三明方向行驶,至大田县秀里线公路271KM+250M广平镇东景村路段时,将车驶入左侧车道实施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一部货车,适遇相向驶来的黄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双方避让不及,致两车相碰刮,造成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事故中许某坤驾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实施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三】2017年4月3日21时许,邓某饮酒后驾驶闽GFS113号小型轿车由三元区沙洲路拐到江滨南路往南山新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台江大桥桥头地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聘请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3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邓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四】2017年4月4日16时许,傅某祥驾驶闽D110W7小型越野客车沿沙县快速通道往三明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梅列区三明至沙县快速通道列东隧道时,因超过规定时速40%行驶与前方胡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和小型面包车乘坐人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傅某祥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傅某祥因超速行驶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100元、记6分处罚。
【案例五】2017年4月11日22时许,朱某明驾驶闽GY3266号大型普通客车由沙县洋坊沿国道205线往三明方向行驶,行驶至沙县山深线国道205线2200KM+400M沙县索桥南端路段,碰撞由北往南行走横过人行横道线的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受伤后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朱某明驾车行经事故路段时,未及时注意观察到道路前方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行人张某,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过错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朱某明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沙县公安局已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六】2017年4月17日20时许,杨某林驾驶闽F92951大型货车行经明溪与清流2公里交界处,被在此开展货运车辆超载治理统一行动的明溪交警大队和交通执法大队查获。经核定,该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执勤民警依法对杨某林处以罚款1500元、记6分处罚,并要求其卸货转运。
【案例七】2017年4月19日15时许,张某生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清流县岭文线370公里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张某生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32mg/100ml。张某生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罚款1300元、记26分,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
【案例八】2017年4月21日16时许,肖某清驾驶闽GY6095号中型普通客车从建宁县城关往伊家乡线路行驶,行经省道205线建宁县均口镇三滩桥头路段时,正赶上建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此巡查。民警上车检查时发现该辆核定载客19人的客车竟载了38人,其中学生就有33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一倍。执勤民警当场扣留车辆,并将驾驶员肖某清带到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
经查,因当天下雨,又恰逢星期五很多家住伊家的学生需要回家,驾驶员肖某清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才装载了这么多人。目前,建宁县公安局已依法对驾驶员肖某清处以罚款2000元、记12分处罚,同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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