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化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祥、吴某金、吴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处于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缓刑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
2015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祥、吴某龙、吴某金等人在宁化县某烤鱼店吃夜宵。随后,三人各自驾驶摩托车前往KTV,途经某小学路口时,吴某祥因路滑摔倒。被告人吴某祥认为路人李某取笑自己,便起身后冲上前殴打李某,被告人吴某金、吴某龙见状一同上前殴打李某,并将李某打倒在地。李某的妻子刘某以及附近学校保安翟某等人闻讯上前劝阻,刘某带李某往附小大门方向跑,被告人吴某祥、吴某龙、吴某金则一路追打二人,并用石灰块丢向二人,将刘某头部砸伤。在李某、刘某躲进附近保安室后,吴某祥从路边捡拾木棍将保安室窗户玻璃及门把手砸坏,并与吴某龙、吴某金在门外叫嚣。后经翟某等人劝说,三被告人先后离开。被告人吴某祥离开现场时听到旁边一名女店主张某议论自己,又上前将其玻璃门砸坏。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刘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李某、刘某达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000元;赔偿被害人翟某的一切费用;赔偿了女店主张某损失人民币1230元。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祥、吴某龙、吴某金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被害人李某、刘某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归案后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他们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吴某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宁化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本案中,被告人吴某祥因路滑摔倒即认为路人嘲笑自己,便动手打人。其同伴吴某金、吴某龙更是不明是非,也上前“帮助”吴某祥打砸。这不仅不能帮助同伴解决问题,反而会导致事态复杂化,引发暴力事件,最后导致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失。在日常生活中,年轻人要善于克制情绪,不可随意宣泄情绪,更不可因为误以为他人嘲笑自己而动手打人。(张仁华 赖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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