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助力车与一部轻型货车剐蹭,自身受了伤不说,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当地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今年52岁的沙县男子江某某,2016年1月5日傍晚,酒后无证驾驶沙临牌照二轮助力车,由沙县莲花园往金三角方向,至县医院门口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碰,造成自身受伤。
事发后,江某某被送往医院,沙县公安局民警发现江某某有饮酒驾驶嫌疑。经鉴定,江某某驾驶的沙临牌照二轮助力车为两轮摩托车类,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标,属醉驾。江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江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梁民权 黄铨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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