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男子叶某找人借钱时保证如期还本付息,还钱时却翻脸不认人,还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日前,泰宁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处叶某有期徒刑8个月。 40岁的叶某是泰宁某广告公司的法人代表,2012年3月,叶某向刘某借款60万元,并约定一年内还本付息。
然而,约定还款期限过去,叶某不仅没有还本付息,而且连债权人刘某的电话也不接,并与刘某玩起了“躲猫猫”游戏。
刘某将叶某告上了法庭。2014年1月9日,泰宁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叶某坐落于泰宁城区的一幢房屋。
不料,叶某私下里找了3个买主,将其被人民法院查封了的房屋低价售出,拿到售房款后,自知不能过户的叶某携款潜逃到外地做起了生意。
刘某只好再次求助于法院,法院认为叶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将叶某的犯罪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侦查。泰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5年10月将叶某抓捕归案。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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