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5年8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在家中酒后与其父发生纠纷,激烈争吵。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场处理纠纷,在询问现场情况时,醉酒的吴某对民警的询问不予理睬,期间多次言语威胁、恐吓民警要求他们离开,不离开就从厨房拿出两把菜刀冲向民警,其中一把被夺下后,仍持刀继续追砍民警,最后被其亲戚和周围邻居制止带回家中。第二天,吴某酒醒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审理:经尤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持刀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此,该院以被告人吴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评析: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应以此为戒,不要酗酒,更不要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等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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