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周辉利用其掌握控制“中宝投资”网站平台的便利,注册虚假发标人,并通过网站平台发布大量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投资标,许以高额利息,向大量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维系由其一人掌控和使用的资金池。无论周辉实际使用资金状况如何,其均按照发布的利率向被集资人支付回报,以吸引他人继续投资。故周辉实际并未正常经营P2P网络借贷,而是借助网络平台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此外,法院还认为,周辉确有将部分所集资金用于购买汽车、奢侈品宝和珠宝首饰等用于经营,但获利很少,且大部分由周辉本人使用,或交由他人使用,甚至无偿赠送他人,属于挥霍。此外,周辉还将约2800万元用于购买服饰、眼镜等物以及旅游、住宿、餐饮、美容等纯消费。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浙江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陈建可认为,中宝是较早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当时监管缺失,不少平台都存在中宝一样的问题。“这是过渡性的产物。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政府部门也在边鼓励边规范其发展的过程中,对P2P网络借贷中出现的自融现象明确了红线。”
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表示,很多P2P网络借贷案大多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较宽泛,这在合法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看来是不公平的,无形中增加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像中宝投资这样被判集资诈骗罪的较为少见,对不合法经营的公司能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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