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禁放
11月22日,新乡市发布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通告提到,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通告强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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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开区禁燃禁放禁烧提示
公告
各企事业单位、居民群众:
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叶垃圾不仅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还对空气质量带来极大影响。目前正值秋冬季,火灾隐患严重,放炮、焚烧产生的二氧化硫、烟尘等污染物在扩散条件不利的天气下对身体健康的影响成倍增加,对人体的呼吸系统、免疫系统造成严重损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为了您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请做到以下“两个禁止”:
一、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经开区全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节假日等活动。
二、禁止焚烧树叶、秸秆等垃圾
经开区全域内(包括社区庭院、村庄、单位院内)全时段禁止焚烧树叶、荒草、秸秆等垃圾,禁止焚烧祭祀用品。
三、相关法律责任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24年11月16日
新乡高新区禁燃禁放禁烧提示
各企事业单位、居民群众:
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叶垃圾不仅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还对空气质量带来极大影响。目前正值秋冬季,火灾隐患严重,放炮、焚烧产生的二氧化硫、烟尘等污染物在扩散条件不利的天气下对身体健康的影响成倍增加,对人体的呼吸系统、免疫系统造成严重损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为了您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请做到以下“两个禁止”:
一、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高新区全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节假日等活动。
二、禁止焚烧树叶、秸秆等垃圾
高新区全域内(包括社区庭院、村庄、单位院内)全时段禁止焚烧树叶、荒草、秸秆等垃圾,禁止焚烧祭祀用品。
相关法律责任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24年11月15日
长垣: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乡镇(街道)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特此通告。
公 安 局举报电话:110
应急管理局 举报电话:8889196
生态环境局 举报电话:8886185
市场监管局 举报电话:885820
来源:国家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乡高新区、平安长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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