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8日讯 中国裁判文书网3月15日披露赵文彬、刘志强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赵文彬为赣州银行新余分行原行长,刘志强为赣州银行新余分行渝水支行原行长。2013年至2015年期间,赵文彬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贷款业务中,单独或伙同刘志强向5家贷款公司负责人索取银行承兑汇票6420万元,个人实得5566.145万元;刘志强与赵文彬共同索取他人财物1707.71万元,个人实得853.855万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600万元,现金253.855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2013年2月,在办理新余市渝水区兴盛贸易有限公司与新钢公司2亿元委托贷款业务中,被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晏斌索取银行承兑汇票两张,面值总计为1080万元;2014年2月,在办理新余市日强贸易有限公司与新钢公司2亿元委托贷款业务中,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晏斌索取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540万元。赵文彬在贴现后,分给刘志强现金40万元;2014年10月,在办理新余市日强贸易有限公司与新钢公司1亿元续贷业务中,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晏斌索取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270万元。赵文彬在贴现后,分给刘志强现金48.6万元。
2013年12月,在办理新余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新钢公司1.5亿元委托贷款业务中,被告人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银根索取银行承兑汇票两张,面值总计945万元。赵文彬在贴现后,分给刘志强现金100万元;2015年3月,在办理新余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新钢公司1.4亿元续贷业务中,被告人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银根索取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385万元。赵文彬在贴现后,分给刘志强现金65.255万元。
2014年1月,在办理九江市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钢公司3亿元委托贷款业务中,被告人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朱子云索取银行承兑汇票五张,面值总计3000万元。赵文彬在取得银行汇票后,分给刘志强银行汇票一张,面值600万元。
2014年4月,在办理新余市力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钢公司1.6亿元委托贷款业务中,被告人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亢索取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200万元。
案发后,办案机关扣押被告人赵文彬赃款共计人民币2827.23万元;查封位于赣州的房产三套,购买时价值总计为445.10万元(一次性付清);扣押路虎牌汽车一辆,评估价值为40.67万元;扣押手表64块,评估价值为435.43万元;扣押金银首饰、古玩若干,评估价值为386.88万元;扣押现金人民币2.00万元、港币11.02万元;另扣押手提包三个,钱包二个;合计人民币4137.30万元,港币11.02万元。扣押刘志强赃款共计人民币950.96万元,查封位于赣州的房产一套,购买时价值为349.65万元(其中按揭款160.00万元)。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5日作出(2016)赣05刑初3号刑事判决:赵文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刘志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的赃款3778.19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赵文彬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房产、汽车、手表、金银首饰、古玩等物品,以及刘志强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房产(扣除按揭款)予以追缴没收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赵文彬、刘志强的其他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文彬、刘志强不服,提出上诉。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7年6月2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7年8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赵文彬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刘志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将扣押的赵文彬的赃款、赃物及房产(不含以其母刘天凤名义购买的房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上诉人赵文彬的其他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将扣押的上诉人刘志强的赃款853.85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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