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征求社会意见
垃圾不分类 最高罚千元
生活垃圾分类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崔宁宁
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轩慧
自2017年深圳生活垃圾全面进入强制分类后,城管部门在逐步更新分类“版本”的同时,也在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日前,《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已经通过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前,《规定(草案)》现正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截止时间为3月15日。
《规定(草案)》将“厨余垃圾分类投放”“楼层撤桶”等生活垃圾分类悉数纳入高级版本,显示了深圳推行强制分类的决心。此外,《规定(草案)》还与普通市民息息相关,其中规定,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改正者可处罚款500~1000元,这比之前50~100元的处罚,整整提高了10倍。
小区应设厨余垃圾桶 生活垃圾分类3.0版纳入立法环节
一直以来,厨余垃圾都是深圳生活垃圾分类的大难题。居民家庭产生的剩饭剩菜,含水量高,分类麻烦,处理困难,推行厨余垃圾分类投放障碍重重。记者在《规定(草案)》中发现,关于厨余垃圾的相关规定与之前有较大变化。
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以往深圳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而《规定(草案)》中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易腐垃圾则将餐厨垃圾、厨余垃圾、果蔬垃圾和绿化垃圾等包含在内。“这主要是和住建部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相对应。”该工作人员称。
据统计,深圳居民家庭每天产生的厨余垃圾高达5000多吨,在居民生活垃圾中所占比例达44%,由于末端处理能力不足,除了酒店餐馆的餐厨垃圾实行特许经营回收处理外,深圳只能逐步推进家庭厨余垃圾分类投放。
2017年发布的《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中,在小区拥有完备的分类投放设施基础上,玻金塑纸、有害垃圾、大件垃圾等都有详细的投放指引,厨余垃圾则只能投放到“其他垃圾”桶中,并鼓励有条件的小区分类收集厨余垃圾。这就是所谓的生活垃圾分类1.0版本。2.0版则是定时定点投放,专人现场督导。
按照深圳城管部门的设想,在前两个版本基础上,目前在全市陆续推行3.0版,为小区每个集中投放点配备小型洗手池,将正式进入家庭厨余垃圾的分类回收环节。《规定(草案)》中有不少规定包含了3.0版本的工作,也意味着3.0版本正式进入立法环节。
《规定(草案)》规定,根据小区规模确定收集容器数量,集中摆放废弃玻璃、金属、塑料、纸类、厨余、有害以及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而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堂等活动的场所应当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应当设置果蔬垃圾收集容器,绿化、园林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绿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
对于厨余垃圾的投放办法,《规定(草案)》也予以明确:“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厨余垃圾的,在投放时应当拆袋,并将收纳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终极版本4.0版将全面推行楼层撤桶
除了厨余垃圾投放外,楼层垃圾桶也是生活垃圾分类的难点之一。因楼层桶不利于垃圾的集中投放和收运,撤销楼层桶一直是深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目标。但深圳七成小区存在楼层桶,加上撤桶给居民生活带来的不便,楼层撤桶近些年来推进难度很大。
在城管部门的计划中,生活垃圾分类的终极版本4.0版,包括了全面推行楼层撤桶,实行垃圾处理费随袋征收,同时在各分类投放点配备无线监控,等到立法出台后即实施。最终目的是做到“分类好,少付费;分类差,多付费;不分类,受处罚”。
记者发现,《规定(草案)》规定:“居住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摆放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活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并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市人民政府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未分类投放拒不改正 个人最高处罚1000元
《规定(草案)》指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度,物业等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了按照规定和分类投放要求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宣传、指导,对不符合本规定和分类投放要求的投放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及时清理、分类收集生活垃圾以及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等。
此外,《规定(草案)》明确了收集容器的规范,废弃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等收集容器采用蓝色标识;厨余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绿色标识;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红色标识;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灰色标识。
值得注意的是,在个人或单位未分类投放和乱扔垃圾的处罚上,相比以往的规定,《规定(草案)》将处罚额度提高了10倍。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在2015年8月1日施行的《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中,个人或单位未分类投放,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而《规定(草案)》中,乱扔生活垃圾或者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罚款。
此外,被罚款的个人可以申请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或者宣传服务活动抵扣罚款;参加培训或者宣传服务应当由违法行为人本人完成,由他人代替完成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恢复执行原处罚,并将该不诚信行为告知征信机构。
市场未单独存放果蔬垃圾最高罚5万元
根据《规定(草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违反规定,也有处罚标准。管理人如违反相关条款,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相应标准处罚。同时主管部门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信息按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规定(草案)》规定,小区物业等管理人未按规定设置分类投放点或分类收集容器,或未保持容器完好、整洁的;未及时清理或未分类收集生活垃圾,或未按规定移交生活垃圾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罚款。
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宣传、指导的;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或者未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或者未按时向街道办事处报送台账的;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罚款。
餐饮企业、集体供餐单位、食堂等未对餐厨垃圾进行渣水分离处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未经特许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行为工具,处5万元罚款,再次被查处的,处10万元罚款。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未将果蔬垃圾单独存放,绿化、园林管理单位未将绿化垃圾单独存放,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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