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红阳三矿“11·11”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7〕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11月11日3时12分,辽宁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红阳三矿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6人被困,目前抢险救援工作仍在进行中。该矿为国有重点煤矿,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核定生产能力480万吨/年,2017年安排产量420万吨。初步分析为冲击地压事故,该矿702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约220米巷道出现大面积底鼓、冒顶,且煤帮位移明显,造成作业人员伤亡和被困。事故详细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突出抓好岁末年初煤矿安全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7〕1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17〕2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力抓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督促企业认真整改煤矿安全“体检”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所查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要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对每一个煤矿明确一个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并进行公示,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人员。
二切实加强煤矿重大灾害治理。
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健全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制,落实防治责任,以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着力推进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加大安全投入,严格治理措施,强化现场管理。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确定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复合灾害的主导类型,制定综合防治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瓦斯异常涌出复合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双巷掘进时两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避免相互影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并在作业规程或专项措施中予以明确规定。
三严厉打击煤矿“三超”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四季度历来是煤矿事故的高发期。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煤矿在年末岁尾抢工期、抢产量,督促煤矿按照公告、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对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要依法依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要采取明察暗访和鼓励群众举报等方式查处矿井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采取上限处罚、停产整顿、关闭取缔、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因超层越界导致事故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依法从严从快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辽宁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辽宁煤矿安监局依法对这起事故迅速开展调查。要彻查事故暴露出的各类问题,客观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要严格事故责任追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依法加大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追究力度;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切实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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