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自首称“无证驾车撞人致死”
证据未达法定证明标准被判无罪
两年前,广东省高州市(隶属于茂名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超速行驶的小汽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车主当场死亡,驾车男子弃车逃离现场。当天下午,高州籍男子余某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勘查认定,余某无证驾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检察机关据此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但是,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在余某始终认罪的情况下,却作出无罪判决。《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了解到,茂名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对余某的有罪供述无法查证属实,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其无罪。
自首承认驾车撞死摩托车主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并向法院提交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余某的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以及相关证人证言。
余某在侦查阶段供述:2014年8月16日23时许,其到高州乐天大酒店一楼咖啡厅找朋友余某桂玩。到大厅时,余某桂刚好去卫生间了,汽车钥匙放在桌面上,另有一个朋友(他不认识)坐在座位上,他便拿余某桂的车钥匙到停车场,开着粤KEM626号小车到高州宏大酒店接一个朋友。由于没有接到朋友,余某随即返回乐天酒店,途经石仔岭大转盘时,刚好一辆摩托车从他前方的左边转入转盘准备转弯,由于其驾驶的小车车速太快(时速约为100公里),瞬间撞上了摩托车。
余某供称:“当时我估计撞死了人,但我不敢过去观察摩托车驾驶员的情况。发生事故后我没有报警及抢救伤者,因为当时我手机没电了而且十分恐惧,直到事发当天下午,我冷静下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接受处理。”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指出,被告人余某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余某对案发现场、作案车辆及车辆的内饰、碰撞部位等均作了准确指认,也从保管箱中准确找到肇事车辆的钥匙;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上述证据可证明余某即为肇事司机,且属于无证驾驶,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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