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暴露销毁证据
第二天,赵某便用自己QQ号在多个QQ销售群联系到一个有购买意向的买主,二人通过电话联系后,对方称赵某的2万多条信息没有价值,“他让我偷点我公司当天成功订货的客户资源,他给我的支付宝打款两次,每次2500元,我就从公司系统内偷偷下载了最近3天的成功订货的客户资源,大约200多条,然后通过QQ发给对方了。”赵某说这是自己第一次盗窃客户资料,之前在其他公司虽然也接触过类似资料,但是没有动过这个念头。
2017年3月18日,公司发现数据被盗,并开始清查,赵某就没再敢偷数据,并将存有数据的U盘扔到马桶里冲掉了,手里保存的客户信息来不及删除,被警方抓获时作为证据提取。而两次出售客户资料所得的赃款5000元,则已经被赵某挥霍掉。
听到判决表示要上诉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了解到,法院认为,赵某违法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交易信息1.6万余条,并向他人出售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赵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得到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赵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千元的情况,法院再量刑时予以考虑,并对其予以考虑,并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丰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千元。
宣判后,赵某表示要上诉,他告诉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此前他曾上网查询,也咨询过律师,认为自己最多会被判一年,而现在的3年的判决他认为太重,不能接受。
据承办法官介绍,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情节的界定,规定获取、出售5000条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将判处有期徒刑3至7年,因此断定赵某的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考虑到赵某的态度、退赔等情节,最终对其进行了判决,“目前,对于买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要严重打击的。”法官表示。
9月5日上午,赵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丰台法院受审,该案未当庭宣判。
而此前在开庭时,受害单位的负责人曾表示,偷卖公司的客户资料已经成为行业的潜规则,赵某到公司首日,公司对其的新员工培训还没结束,他就开始从网上下载了客户资料,“他当初应聘就是奔着我们单位的客户资料去的。”负责人说。
公司负责人:盗取客户信息成行业潜规则
开庭时,被害公司参与庭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今年3月15日,有客户投诉说自己收到的货和他们在电视上看到的货不一样,公司因此就怀疑有人窃取了公司的客户资料,并抢在公司前面给客户发货,“因为我们的货是货到付款,我们最近经常收到退单,所以我们就怀疑公司有内鬼。”该负责人说。
庭审结束后,赵某与前来旁听的父母见了面。记者了解到,赵某的家境困难,为能够获得被害公司的谅解,父母到处借钱才凑了2万元赔偿了被害公司。此前在法庭上,被害公司的代表也表示了对赵某的谅解。(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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