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撤销的公证
证据在手,高春河再次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国立公证处。
在北京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的协调下,2015年5月22日,国立公证处出具复查决定,承认自己在公证受理、谈话笔录、公证书制作、公证书送达、公证档案管理等方面违反公证程序。
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国立公证处承认,在接待过程中态度不好,在复印卷宗的过程中存在故意刁难当事人的情形,高春河在复查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国立公证处向高春河赔礼道歉,表示深刻反思,引以为戒,加强内部管理,并对他们民事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公证复查发生的鉴定费等补偿70万元。
当天,国立公证处向高春河书面赔礼道歉。国立公证处表示,经过复查,公证员没有向杨某某发送受理通知单以及送达公证书,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2010年8月2日,在杨某某不知道儿子死亡也未告知的情况下,为她填写公证申请表、代书《放弃财产权利声明书》、制作询问笔录,违反继承公证相关程序。
国立公证处称,8月16日,公证员为弥补程序不规范,再次制作询问笔录,并对谈话进行录像。谈话中,公证员没有告知杨某某放弃继承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违反继承公证相关程序。
关于公证录像的篡改问题,国立公证员解释称是他人在刻录过程中进行了删减。但承认“将该录像和与该录像内容存在不相符的‘谈话记录’存入公证卷宗,违反了公证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国立公证处承认,公证卷宗中杨某某的病历是公证员在公证办结后,当事人有异议时,公证员让另一当事人提供的,也违反了公证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而在公证卷宗内《国内公证案件审批报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公证员在“精神医疗诊断证明”一栏上划勾,实际没有“精神医疗诊断证明”。
至于为什么会给一位老年痴呆症患者进行公证,国立公证处的解释是,“公证员本人陈述,通过与杨某某谈话,认为她精神状态正常,有民事行为能力。”
国立公证处称,对于公证员执业不规范、办理公证过程中违反公证程序的行为和过程,“深表歉意”。
“我们接受调解,完全是为了得到公证处承认过错的复查决定,最终违心接受以赔偿代替处罚的条件。”高春河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在高春河看来,公证处承认了这么多违法问题,公证书完全应该被撤销,然而事情并不像他想的那么顺利。
达成调解协议后,高春河多次提出撤销公证书的申请。国立公证处书面回复称,在北京市司法局的主持下,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不再就此案给予任何答复。
“如果他们早些撤销违法出具的公证书,我就不会浪费这么多年的大好时光。”高春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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