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下落不明,法院判令平台进行十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顺丰公司提供的四川甘郁公司地址不实,顺丰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有效,因此顺丰公司存在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形,应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支持了杨某退货退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顺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该案二审审判长、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侯军称:“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顺丰公司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并非涉诉食品的经营者,其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现顺丰公司所提供的四川甘郁公司地址不实,也未能提供其他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因此顺丰公司作为平台应替代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信息,其基础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网络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突出,网络平台更有能力取得真实的卖家信息,对卖家具有较强控制力,将相应责任应配置给网络平台,减轻消费者举证负担,更助于鼓励网络交易繁荣。“侯军说道。
侯军针对“由顺丰商业提供售后服务”解释说:“这种承诺属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顺丰公司应该履行承诺。”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责任有几何
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签订消费合同,平台作为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是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的规定,明确了电商平台仅在三种情况下对消费者承担责任:一是特定条件下的先行赔付责任,对于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二是网络交易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按照承诺承担责任;三是过错原则下的连带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依法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条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对于进驻平台的销售者和服务者,应当尽到必要的身份审查义务,该项义务应当是事先的、主动性的,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难以找到经营者求偿的,平台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身份、资质的真实信息。不能提供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郑慧媛 郭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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