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空闲地可设临时停车设施
刘振刚介绍,草案构建停车位供给体系,明确设施建设责任和依据;管理原则中明确本市停车设施组成以配套建设为主、以独立建设为辅、以临时设置为补充。
根据草案,明确了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共停车设施的用地、规划等政策,为设施建设提供依据。
针对旧城区、居住小区内部等停车资源紧缺的问题,草案规定可以利用空闲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针对小区周边夜间停车混乱的问题,草案规定政府加强秩序疏导,必要时可以组织设置夜间临时停车路段,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同时,草案提出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管理系统,定期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对向社会开放收费的停车场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区域停车诱导系统;鼓励互联网+停车融合发展,推进停车资源共享。
草案提出,允许停车资源开放共享,明确居住区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允许停车资源错时共享,停车泊位所有者、使用者可以开展错时有偿共享、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私建地桩、地锁将受处罚
草案第四章明确了法律责任。根据第四十四条,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每个泊位2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第四十八条,将停车设施擅自停止使用或改变停车设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每个泊位1万元处罚,同时将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建议企事业单位共享车位、错时开放
针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提出了建议。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郝志兰说,缓解停车供给与需求突出矛盾,要着眼于全市范围内供需总量平衡,更要区分基本停车与出行停车、中心城区与外围区域、建成区域与新建区域的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的引导政策和管控措施。
郝志兰说,建议进一步加大居住区停车资源供给。加强居民自治,结合老旧小区综合改造、车位平改立、周边道路单行单停等方式,不断挖潜加大居住停车资源供给。
同时,建议进一步统筹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郝志兰说,根据停车普查数据,北京中心城区停车位缺口85万个,而夜间公共建筑闲置空余车位63万个。东城区朝阳门SOHO、西城区建工三建公司等企事业单位,与周边居民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取得较好效果。
郝志兰说,建议在进一步摸清底数的情况下,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共享车位、错时开放。此外,本市部分居住小区由于地下停车收费高于地面停车,地面停车秩序疏于管理,导致出现了地下车位空置浪费而地面停车混乱无序的现象。建议通过价格机制解决地下停车资源空置和地面停车超负荷的问题。
此外,还建议进一步明确停车场建设程序和鼓励政策;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善公共治理机制等。(完)(记者 曾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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