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是否正当防卫
对于该案,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于欢刑事责任,因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酌情对于欢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判决书显示,辩护人杨少彬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被告人于欢系坦白的意见。辩护人田明提出被告人于欢系防卫过当、认罪态度较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的意见。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聊城中院审理认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所以辩护人此意见不采纳。
法院认为,结合于欢案发当日下午起,一直受到被害人方要账纠缠,当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急于离开接待室的心态综合分析,于欢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但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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