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裕龙花园
被关押一年零四个月之后,李登万以“缓刑”的名义走出看守所,但依然没有走出中山为他精心编织的“有罪布局”。
放在全国范围内看,这都算得上是一起被忽视的特大案件:工程承建方拖欠农民工工资4000万元引发劳资纠纷之后,中山警方为了保护工程承建方的“利益”,以“欠薪”的罪名拘捕了讨薪工头李登万。
在广东中山市,这起讨薪事件遭到前所未有的打压,农民工尊严在经过反复地蹂躏之后,李登万已倾家荡产。
在四川苍溪老乡们的眼里,李登万是成功的“农民企业家”。12年前,他带领家乡山区的老乡来到广东务工,在鳞次栉比的高楼间挥汗如雨,由于他卓越的组织和领导才能,当老乡们推举他为工头之后,李登万把自己的聪明才智发挥到了极致。几年以后,李登万即被四川南充兴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兴运劳务公司”)任命为项目经理,专门负责该公司在广东省建筑业务的劳务施工。
2010年,李登万代表兴运劳务公司承包了中山市“裕龙花园”的劳务施工项目,此后,他的命运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中山裕龙花园停工始末
如果不是“裕龙花园”事件的发生,李登万肯定已经由“农民企业家”变成了真正的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从大山里走出来的汉子,这也是他一生的美梦。几乎就在一夜之间,这个美梦无声无息地破灭了。
“裕龙花园”项目由中山市大龙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地产”)开发,承建商(即“总承包方”)系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广宇”)。经公开招投标之后,李登万代表兴运劳务公司承揽了裕龙花园的劳务施工。
江苏广宇与兴运劳务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2011年1月15签订的两份《工程施工劳务合同》载明:工程面积18万平方米,劳务工资总造价7000余万元。
截至2011年9月,兴运劳务公司已经完成工程量12万平方米,最高的楼房已经建到20层。按照双方的约定,江苏广宇应该向兴运劳务公司支付约4000万的劳务工资。同时,在一年的施工过程中,李登万按照江苏广宇要求,已经为其垫付了1300万元的工程材料款,两项共计5000余万元。
但是江苏广宇只是分11次偿还了李登万垫付的1300余万元材料款,约4000万元的民工工资却一直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
已经举债垫付将近3000万元劳务工资的李登万实在无法支撑下去了,兴运劳务公司多次给江苏广宇去函,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民工工资,但江苏广宇一再推诿。
同时,2011年国家出台了对农民工工资上浮40%的文件。江苏广宇已经为同样承接裕龙花园其他楼盘的河南城市建设公司上调了100元/平方米。兴运劳务公司多次给江苏广宇以及该公司董事长吴冠华去函,要求按照国家的政策一视同仁,按照同等价格结算,大家都是农民工,都是靠劳动力生存。
相关资料载明,从2011年3月到9月的半年时间里,兴运劳务公司多次致函江苏广宇,要求对方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根据国家出台的文件,将工资标准上浮100元/平方米。李登万也多次赴南京与江苏广宇方面交涉,但依然未能要到劳务工资。
2011年9月29日,兴运劳务公司向江苏广宇发出“最后通牒”:民工已经连吃饭的钱都没有了,若不支付工资就停工。江苏广宇的回答依然是“没有钱”。同日,兴运劳务公司即给江苏广宇和监理等相关单位发出了《暂停施工通知》。
9月30日,兴运劳务公司所承建的裕龙花园工地停止施工。停工期间,李登万找到裕龙花园所在地的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劳动局、公安局、建设局等多家单位协调解决,因江苏广宇的主要负责人未到场而无结果。
恶意欠薪在警方“异变”
江苏广宇的恶意欠薪行为引起了中山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人民政府的督促之下,江苏广宇于2011年10月10日派员驻进了工地。
“当时入驻工地的大约有50人,这些人都是江苏广宇雇来的打手,”兴运劳务公司一位经历过这次事件的民工告诉记者,这50多个纹身的彪形大汉不是来给我们发工资的,而是来威胁我们的。
由于江苏广宇“入驻工地的50人”并没有解决民工工资的发放问题,反而引发了民工的愤怒。10月12日,讨要工资的民工与江苏广宇“入驻工地的50人”发生了打架斗殴事件,致使双方均有人受伤住进医院(均为皮外伤);10月13日,10余民工再次自发组织堵住了裕龙花园工地大门,后经李登万亲自出面疏散了堵大门的民工;10月14日,部分民工来到开发商大龙地产驻地中山市天和温泉度假村,并打出了“向江苏广宇讨要血汗钱”的横幅,后被警方疏散。
事实证明,江苏广宇不支付民工工资是严重的恶意欠薪行为。大龙地产2012年2月14的一份《证明》材料载明:“到2011年9月30日止,我公司共向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500万元”。
裕龙花园工地民工于2011年10月12日、13日、14日讨要工资的过激行为肯定不值得提倡,但问题的根源是“江苏广宇恶意欠薪”。这种因欠薪引发民工用过激手段讨薪的事件在全国非常普遍,有些地方已经将这些恶意欠薪的建筑企业列入了黑名单,并责令整改,且在整改期间不得参加任何招投标活动。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江苏广宇的恶意欠薪行为于2011年10月19日发生了“异变”。当天傍晚17点40分,李登万因“涉嫌恶意欠薪”被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而兴运劳务公司在裕龙花园的另外一名管理人员陈金龙因“涉嫌抢劫”同样被刑事拘留。
那么,李登万“涉嫌恶意欠薪”是怎么“诞生”的呢?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公安分局东城派出所一份《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内容”一栏记载着以下内容:“2011年10月19日,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陆纪成到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0年9月20日,江苏广宇公司将中山开发区裕龙花园工地承包给四川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李登万,双方已签订合同并由江苏广宇公司预付1300万工程款给李登万,但李登万至今欠下工人工资半年,数额多达几百万,导致工人多次聚众冲击工程项目部讨要工资,造成工程无法按期进行。”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的落款日期是“2011年10月19日17点30分”,“领导批示”一栏的签字是“陈伟明”。
李登万和陈金龙于17点40分被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陆纪成的报案时间是17点30分,警方仅用了10分钟时间就刑事立案,并对李登万和陈金龙采取了强制措施,而审批案件的“领导”陈伟明实为火炬开发区公安分局的一位普通警察。
代表南京广宇的“公诉”
可以肯定的是,究竟是江苏广宇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还是李登万拖欠“工人工资半年”?中山警方在刑拘李登万的时候没有查清楚,仅仅是听取了陆纪成的“报案”而已。
“中山警方肯定不敢在没查清案情的情况下就擅自抓人,”一位接近本案的知情人告诉记者,民工闹事三天之后,中山某领导就做出了批示,要求“法办”欠薪者,加之江苏广宇在警方“做了手脚”。因此,李登万就成了欠薪的替罪羊,被警方刑事拘留。
李登万因“欠薪”被警方刑拘之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火炬开发分局于11月23日出具了一份《裕龙花园工地工程款纠纷导致欠薪的情况说明》,明确将此事鉴定为“劳资纠纷”。
此事也引起了李登万的家乡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苍溪县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两级政府以各种方式关注此案的进展。
中山警方以涉嫌“欠薪”和“抢劫”的罪名对李登万、陈金龙刑事拘留之后,已经发现这是一起错案,但警方并没有主动纠错。并于2011年11月26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对李登万、陈金龙批捕。值得一提的是,陈金龙究竟“抢劫”了什么?连警方自己也说不清楚。
2012年1月18日,中山市公安局以李登万、陈金龙“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向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第一市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区检察院于同年3月2日、5月15日分别两次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直到2012年7月27日,第一市区检察院才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前夕,第一市区检察院曾经三次“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
第一市区检察院的《起诉书》认为,江苏广宇已经支付给了李登万1300余万元的工资款的情况下,致使民工闹事,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李登万仅是劳务施工承包方,而不是裕龙花园的总承包方,他没有义务举债为江苏广宇垫付材料款,”李登万的辩护律师邓跃和认为,公诉方把江苏广宇还给李登万垫付的1300余万元材料款认定“民工工资”的做法,实在是典型的以“公诉”的名义为江苏广宇“代言”。
《起诉书》还认为,李登万、陈金龙煽动民工闹事,停工达40余天(记者注:停工40余天后,江苏广宇方面就正式接管了工地),造成江苏广宇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对此,邓跃和律师认为,公诉方认定“李登万、陈金龙煽动民工闹事”完全是子虚乌有,警方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明白地记录着陆纪成的“报案”陈述:“……导致工人多次聚众冲击工程项目部讨要工资”,并非李登万龙煽动民工闹事。
此外,“公诉人”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诉权。在本案中,江苏广宇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起诉书》称“造成江苏广宇经济损失600余万元”,第一市区检察院是否能替江苏广宇“行使诉权”呢?记者分别到了第一市区检察院、中山市人民检察院采访,接待记者的办公室工作人员并未就此做出合理的解释。
没有“被害人”的抗诉
第一市区检察院以李登万、陈金龙“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向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江苏广宇又另案向第一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与兴运劳务公司的合同关系,并赔偿损失。兴运劳务公司也提起了反诉,要求江苏广宇支付4000余万元的劳务工资款。经李登万的律师申请,他作为重要关联人成为被告和反诉原告。因本案“涉嫌刑事”,第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分别于2012年8月15日、10月8日对李登万、陈金龙“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邓跃和等律师均做无罪辩护。
“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李登万在法庭上流泪了,”邓跃和律师说,这一个细节或许打动了主审法官,所以才有了后来的“《悔过书》事件”。
据李登万的妻子车菊花介绍,第二次开庭之后,主审法官曾经找到她和女儿说:李登万肯定是无罪的,但法院的压力也很大,无法做无罪判决,你们去做一下李登万的思想工作,让他写一份《悔过书》,我们就给判缓刑,他就可以释放了。
在李登万的家人三番五次给他做思想工作之后,他于2012年11月20日手写了一份《悔过书》,通过看守所递交给了法庭。
2013年2月28日,第一人民法院宣读了该院于同年2月22日做出的判决:李登万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陈金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宣读判决之后,李登万、陈金龙即被释放。从2011年10月19日被中山警方刑拘算起,他们总共被关押了一年零四个月。
“老李被释放的第二天就是大年除夕,”车菊花流着眼泪告诉记者,为了让家人能在这个篮球比分直播:团聚,我们不得不“悔过”。
《判决书》支持了公诉方对李登万、陈金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但没有采纳“造成江苏广宇经济损失600余万元”的公诉意见,同时认为李登万、陈金龙“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李登万、陈金龙“被有罪”获得自由之后,并未提起上诉,因为他们还得通过法律手段讨回4000万元的工资款,用以偿还债务。
这起刑事案件并没有就此结束,2013年3月8日,第一市区检察院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抗诉。4月28日,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做出《支持抗诉意见书》。
第一市区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称:“本院于2013年3月5日收到被害单位抗诉申请书,经依法审查认为:该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认定被告人李登万、陈金龙具有一定悔罪表现的证据不足,适用缓刑错误”。《刑事抗诉书》所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指“悔过书没有当庭出示、质证”。
5月8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登万、陈金龙依然认为自己无罪,其辩护律师再次做了无罪辩护。
第一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并没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单位”,那么第一市区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所称的“被害单位”是怎么诞生的呢?再者,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人民法院本来在10日提起抗诉,为什么要根据莫须有的“被害单位申请”抗诉呢?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将以邮件形式回复以上两个问题,但记者发稿前,依然没有得到他们的答复。
已经71岁的老律师邓跃和则认为:这是典型的“公诉权代言私权”,中山有关方面“强强联手”为李登万构筑的“有罪布局”应该还有更深的背景。(王甘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注册
侵华日军新罪证“满洲农业移民入植图”展出2024-09-18
闽南网推出专题报道,以图、文、视频等形式,展现篮球比分直播:在补齐养老事业短板,提升养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