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园博苑内被撞,景区管理处要不要担责?
近日,集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类似案件。一名6岁女童在景区内被一辆电动自行车撞伤,两次病危,十级伤残。
为此,家属将肇事者、景区管理处和市政园林局一并告上法庭。
双胞胎女童一个被撞残
被撞女童姓芦,是双胞胎中的一个。
事发当天是2012年1月25日,正值元宵灯会亮灯,外来工芦某带着妻子和一对6岁的双胞胎女儿,到园博苑赏灯。
当时,园博苑内游人如织,芦某一家人行至水之韵路段时,双胞胎之一的小菲(化名)在游玩时,不慎被一辆电动自行车撞伤。
这一撞,将小菲撞成重伤。随后,她被送往医院救治,两次病危,还好,最终被抢救过来。
经诊断,小菲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脑部血肿,此外,右枕顶骨颅骨凹陷性骨折、右人字缝骨缝分离性骨折、肺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抢救后,小菲住院33天,花了25000多元医疗费后才出院回家。经鉴定,她的伤构成十级伤残。
父母起诉索赔10万元
事后,芦某将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常某、园博园景区管理处及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起诉到法院。
芦某说,女儿仅6岁,本应无忧无虑地和其他小朋友一起健康成长,但却遭受重创,并落下残疾,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创伤。因此,他要求常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并要求厦门市园博园景区管理处和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常某是一名个体户,他答辩说,景区内虽有明文规定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但其作为商户经营者,为了工作需要驾驶电动车进出园区是符合规定的。
园博园景区管理处则称,园博苑景区面积达6.76平方公里,园内商户众多,因此,允许一些车辆在园区内通行是客观要求,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对此也没有禁止。而且,包括交警部门在内的许多单位为此次灯会制定了道路交通应急处置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等,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表示,事故发生在下午,当时元宵灯会还没有亮灯开幕,而且园林局只是灯会的组委会成员之一,并不是承办方,承办方是景区管理处,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
游客受伤景区有责
法庭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互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而本案中,厦门市园博园景区管理处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和责任,游客在游玩时受伤,理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过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原被告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常某自愿除在已经垫付的医疗费2万余元外,再赔偿女童各项损失7万余元,厦门市园博园景区管理处也自愿向原告支付人民币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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