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发出《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关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意见的通告》,其中,最主要的条文是针对养老保险延缴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办法。
根据《处理意见》,符合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延缴费规定的人员,在延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可按34号文的有关规定,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中断延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停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广州市延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并办理申领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时,达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按规定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参加省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原已在广州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本市养老保险有关延缴费规定的,在延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12〕第8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政策,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延续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结合本市实际,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大量调研及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关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处理意见》)。现于2012年10月26日至2012年11月4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处理意见》的意见。广大市民可通过登陆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hrssgz.gov.cn)查阅《处理意见》的具体内容,并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邮编:510030,电子邮箱:ybc@gzlabou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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