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解决对违法自然人处罚难的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城管执法人员无任何有效手段,处罚往往“胎死腹中”。记者昨日获悉,正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审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试图解决这一“困惑”,拟建立以警察为执法主体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将把对自然人的执法事项交由公安部门执行。
对违法自然人处罚难实现
由于执法人员对违法自然人无任何有效手段,对违法自然人处罚难长期以来困扰着综合执法。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讯表示,处罚无法执行,导致综合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中针对违法自然人的处罚条款形同虚设,使得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在事实上没有受到任何惩处,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事实上,早在一审时,就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如果不能解决这一问题,立法的意义就不大。而解决对违法自然人处罚难的有效方法,目前发达国家的普遍方式是建立以警察为执法主体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将把对自然人的执法事项交由公安部门执行。
作为国际通行做法,由于警察对违法自然人具备有效强制手段,执行效果很好。香港的做法则是授予城管执法人员必要的手段和权限,并建立公安城管常态化的协同执法机制和司法配合机制。
公安部门拟设定
专门机构配合执法
李讯表示,综合我市实际,前者是一种成熟的、规范的执法模式,应当作为我市改革的主要方向。但这种模式涉及执法体制的改革,影响面大、敏感点多,目前各方面还未达成共识。因此,《修改建议稿》拟不改变目前的执法体制,着力对公安部门的配合保障机制作了完善和补充。
公安配合执法的具体做法包括:由公安部门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专门负责协助和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违法行为人拒绝配合执法或者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综合执法人员可以通知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协助,警察应当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协助综合执法人员执法;综合执法人员遭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等情形时,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保障方面,《修改建议稿》借鉴了香港针对自然人一般违法行为设置快审法庭的做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庭或者专业审判庭,负责综合执法行政处罚的诉讼和强制执行。李讯解释称,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市综合执法涉及面广,案件数量大,为保证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提高执法效率,确保处罚执行到位,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城管解释
并非由公安设机构 履行城管执法职责
记者从市城管局了解到,“对违法自然人处罚难”的问题是所有行政执法面临的共同的、普遍性的问题。由于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人连查验身份的权力都没有,处罚无法执行。近年来,许多违法行为人对抗执法甚至暴力抗法最大的原因就在于抓住了综合执法的这根软肋,我市养犬条例、控烟条例出台后几乎未开出一张罚单,症结也在于此。
但根据中央编办和公安部相关文件,各地对类似专门公安机构须进行清理,这是否与公安部的要求相悖?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并非要求公安部门设立机构履行城管执法职责,也不要求其派驻城管执法部门或与城管执法部门合署办公,而是要求其设立或指定一个机构负责配合城管执法,履行的是配合协作的职责。
据了解,在解决对违法自然人处罚难的问题上,内地许多城市已早有先例,如北京、苏州、长沙等地公安部门都设立或指定了专门机构配合城管执法,建立了公安城管常态化配合协作机制,且均取得了良好成效。
□其他亮点
部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修改建议稿》创新了处罚机制, 当事人为法人、能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并在深圳有固定住所的公民,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与此同时,增加了录入个人信用记录、通报单位和社区等措施。此外,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部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明确十大类执法范围
综合执法的范围到底有哪些?《修改建议稿》对此予以限定: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查处等共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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