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法制办消息,由财政部起草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10月17日起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财政部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除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2003年施行的《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结合《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四种情形: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的或者依法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而规避公开招标义务的,将面临相关处罚。
对已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或者已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申请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征求意见稿》还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这三种采购方式的定义、适用情形和程序作出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供应商对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因规定事项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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