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债务是近年来市场关注的重要问题。中国政府债务可以分为三大类:纳入赤字的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和置换债务。全国人大预工委原副主任姚胜认为,政府债务规模扩大了,种类复杂了,需要着手研究制定政府债务法来规范。
目前对政府债务的规定,主要是2015年开始实施的《预算法》第34条和第35条,共503字。姚胜6月30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财政部决算报告、审计署审计报告时表示,虽然其中既有授权性的规范,也有禁止性的规范,但是还不够,建议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的研究,对政府债务做出全面规范。
根据2016年的预算安排,全国政府债务余额限额为297781亿元,其中中央国债余额限额125908亿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限额107072亿元,专项债务余额限额64801亿元。
“这么大的政府债务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姚胜称,2015年财政决算中,全国政府债务利息支出为3513亿元,2016年财政预算中就上升至5300亿元,其中中央债务利息支出在中央本级22项支出中列第二位,仅次于国防支出。
他强调,债务规模要坚持三个“不能突破”:全国人大批准的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不能突破,国务院分配给各地的发债指标不能突破,各地人大在国务院分配的限额内批准的本地发债的限额不能突破。
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李盛霖也表示,地方政府债务快速增加势头并没有减缓,这两年反而增加更快,债务快速增加与财政收入增速大幅下降的逆向,使偿债能力受到严重的影响,且已经出现局部地区债务的风险。
审计署抽查发现,至2015年底,仍有部分省份通过违规担保、集资或承诺还款等方式举债,有的地方出现隐性债务,在委托代建项目中,约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付建设资金,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对社会资本兜底回购、固化收益等承诺。
姚胜认为,这些行为都会变相扩大政府债务,到时候都需要政府拿钱来偿还。而且这种债务在政府统计的债务限额之外,风险很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地方政府违规举债、变相举债的现象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有效禁止,最主要的压力是地方政府所承担的任务和它的财力是不匹配的。
要解决这一问题,吴晓灵认为,一要对地方政府债务做一次绩效评估,有些地方政府举债做的事情太过超前了,必须停下来,使其有更大的发债余地,解决当前地方政府财力和事权当中的一些矛盾,比如将中西部高速公路的债务置换为中央政府债务,腾出的债务余额,让地方政府解决县乡村的公路问题。二是要真正把民营资本引进来,从制度上切实落实对私人财产的保护,让民营企业、社会资本真正放心地和政府合作,共同建设基础设施。(记者 于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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