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少年因“心情不好”去劫车,将别人砍成轻伤,近日,平潭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并做出判决。
漫画:翁钊
“我心情很不好,看看去哪里找个人打一顿?”15周岁平潭少年钟某对朋友施某杰(16周岁)、何某龙(17周岁)说。“我也不好。你有没有带什么‘家伙’?”施某杰问。“我的车下面有两把砍刀,你拿一把去。”说完,3个少年骑着2辆电动车,带着砍刀就上街去了……
2016年3月30日晚8时许,刚刚晚自习下课的小斌正骑车回家,钟某等三人追上前将小斌截住。钟某率先抽出电动车上的砍刀,并踹了一脚小斌电动车,并指着小斌破口大骂,骂完后还举起砍刀向小斌砍去。小斌连忙伸手去挡,左臂被砍了一刀。不失所措的小斌完全不知道自己哪惹到了这三人,惊恐间小斌又挨了一刀。不仅如此钟某又朝小斌的电动车砍去,随后三人便扬长而去,消失在夜色中。后经伤情鉴定,小斌左侧骨内髁开放性骨折,属轻伤一级。
谁知三人还不罢休,在经过第二菜市场门口时,迎面遇上了刚上完辅导课回家的小峰,便想抢走他的电动车,于是尾随着他开到了某小区。三人故伎重演把小峰截停。钟某带着砍刀就从车上跳下来,挥舞着向他后背砍去,结果砍到书包上。小峰见势不妙,立即加速开车逃走。
平潭检察院认为,钟某与小斌、小峰并不认识更无过节,无故随意砍打,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共同犯罪。但因钟某未满16周岁,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抢他人电动车,手持刀具实施暴力,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根据犯罪事实和证据,平潭检察院对钟某、何某龙、施某杰等3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3名被告人均是未成年人,并且有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自首、立功、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判处: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施某杰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何某龙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记者 何燕 通讯员 陈锦 蒋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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