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支付竞买保证金(人民币)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全称: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库支付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潭县支行
账号:13165101040014422
境外(含港澳台)汇入竞买保证金(美元)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全称:平潭综合实验区区直单位代理结算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潭县支行
(swift代码:ABOCCNBJ130.)
账号:13165114040000234
境内汇入竞买保证金(美元)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全称:平潭综合实验区区直单位代理结算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潭县支行
(swift代码:ABOCCNBJ130.)
账号:13165114040000242
竞买人以美元支付保证金的,其缴纳的保证金数额根据人民银行当天公布的汇率换算。
六、其他事项
(一)出让宗地按“净地”方式出让,区土地储备中心在竞得人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价款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出让宗地。
(二)竞得人须在平潭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建项目的建设施工企业须在平潭依法纳税。
(三)宗地项目须在交地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开工之日起2年内竣工。开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竣工以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为准。1.开工违约责任:⑴开工违约一年之内。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0‰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⑵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以上两年之内,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0‰的违约金,并按规定征缴土地出让价款百分之二十的土地闲置费。⑶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按规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竣工违约责任:⑴竣工逾期一年内(含一年)。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受让人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的日期,竣工逾期一年内(含一年),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0‰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⑵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逾期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0‰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⑶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逾期超过两年,由出让人根据具体情况,收回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未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收回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出让人委托具有全省范围土地评估从业资质的机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和出让成交价就低原则收回;地上建筑物委托两家具有一级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对地上建构筑物残值进行评估,取评估均值。出让人收回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收回的土地面积比例的出让价款予以退还地价款本金,不计利息。
(四)宗地内不得建设宿舍、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建造商品房进行出售、出租。
(五)宗地内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竞得人须出资建设相关环保设施,确保做到各种废弃物达标排放。
(六)竞得人须按《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超过约定时间10个工作日未签订出让合同的,出让人有权终止供地,没收保证金。
(七)出让土地成交价款,包括征地补偿费、地上物的拆迁安置费用,以及地段差价、“三金”(土地收益金、工业用地成本调节金、农业土地开发金)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政府的土地收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由竞得人另行缴纳。地块出让成交价款币种为人民币。
(八)受让人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有关规定向省、市、区有关部门申请立项(或增资、增项)及公司的营业执照,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房地产开发等有关手续。
(九)本次公开出让地块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本次公告与出让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出让文件为准。
联系地址: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楼8层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倪婷、许琳琳
联系电话:0591-23163230
网址:http://www.pingtan.gov.cn
http://www.landchina.com
http://fjgpjy.fjgtzy.gov.cn/zpgpublicweb/Index.aspx
宗地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
(详见版面图)
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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