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潭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高某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高某平退赔被集资人的损失。据法院查明,高某、游某娟等人以投资煤矿、工程等需要资金为名,向高某平借款,并向他承诺可以支付5%至6%的高额利率。在高利率的诱惑下,高某平为赚取利息差额,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于2008年3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同样以投资工程需要资金为由,承诺给予1.8%至5%不等的月利率,向90多名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集资金额达到1亿多元人民币。
高某平把集资到的资金一部分投资到高某处赚取利差,另外一部分资金投资到游某娟等人处。投资时间到了,市民就向高某平要回本金和利率,高某平返还了部分利息,至今还有八千余万元未还给90多名市民。
法院审判,被告人高某平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的工作人员介绍,本案造成被集资人损失惨重,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尽全力追查资金去向,努力减少被集资人经济损失。
另外,平潭县人民法院再次提醒广大群众,要自觉抵制高利诱惑,谨防非法集资,努力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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