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光泽梅树湾新村内,一小学生不慎跌入村中一个在建化粪池,由于化粪池中积水深达1.2米,导致该小学生不幸溺亡。近日,光泽法院判处化粪池所有人和该村村委会赔偿家属48万余元。
敞口化粪池“吞”下小女生
2014年4月3日中午,家住南平光泽县梅树湾新村的小学生黄某某外出玩耍,至下午上学时仍未回家。黄某某的父母黄长禄和周心英急得四处寻找。当天下午4时许,他们在梅树湾新村第6、7栋楼房之间通道上的露天化粪池内发现了女儿的尸体。这两栋房子分别属于村民黄容贵与黄思华。福建闽北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5月8日对死者黄某某的死亡原因作出鉴定:黄某某为溺水致窒息死亡。
光泽法院查明,2013年11月,黄容贵、黄思华请人挖好露天化粪池后,未加盖,也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化粪池内有积水,水深120厘米。
女孩家属认为,黄容贵、黄思华在主体楼房建好后,对露天化粪池未进行安装达半年之久,导致化粪池积水,女儿才会不慎跌入化粪池溺亡。家属还认为,武林村委会对化粪池没有尽到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对通道上的安全隐患,未能督促黄容贵、黄思华采取安全防患措施。同时,鑫成公司作为新村建设的施工单位,虽与案件没有直接责任,但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家属监护不力自行承担30%责任
光泽法院认为,黄容贵、黄思华作为梅树湾新村第6、7栋楼房的所有人,化粪池系两栋楼房的附属设施,但两名被告在化粪池挖开后,未设置警示标志等,放任危险存在,实际上也造成黄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40%的民事责任。梅树湾新村虽然属于统规自建,但武林村委会作为梅树湾新村建设的发包方、管理者,有责任对新村建设的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存在一定过错,亦需承担30%的民事责任。黄某某作为受害人,事发时未满十周岁,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放任黄某某独自经过存有安全隐患的地段,对该事故的损害结果负有过错,自行承担30%的损失比例。被告鑫成公司只是新村市政工程建设的承建方,与化粪池的修建无关。
法院判决,黄容贵、黄思华分别赔偿黄长禄、周心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住宿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36171.6元。光泽县鸾凤乡武林村民委员会应赔偿208007.4元。(海都报记者 曾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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