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蔡某服用毒品后驾驶摩托车肇事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交通肇事案进行判决,判处蔡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6年6月26日22时许,蔡某服用毒品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大街往粮食局方向行驶至“亿佳基”西餐店门口路段时,与相向行驶陈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后载吴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吴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事发后,蔡某驾驶摩托车逃逸,后投案自首。经鉴定,吴某某损伤为重伤二级、陈某某为轻微伤。经松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蔡某与陈某某之间的交通事故,蔡某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有吸食毒品、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以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陆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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