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莫某凌晨时分在延平区闹市区大声喧哗,与朋友互相推搡,当巡逻民警上前劝阻时,却遭遇陈某、莫某的拳脚相加,致一民警受轻微伤。因犯妨害公务罪,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3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2月17日凌晨,陈某、莫某及其朋友在延平区某酒吧娱乐后,意犹未尽地站在酒吧门口商讨事情,陈某要求继续去喝酒,其他人劝阻陈某,之后几人一边大声喧哗,一边互相推搡。此时,恰遇延平公安分局紫云派出所陈警官、江警官依法在该地段执行网格巡逻勤务工作,民警见众多青年人聚在一起相互拉扯,遂上前询问事由,却遭陈某、莫某无理谩骂,莫某还以“警察不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等言语不断挑衅执勤民警,民警见未发生打架等事宜,便不予理会欲继续巡逻时,陈某突然上前搂住江警官的肩膀,莫某上前无故摘掉江警官的警帽且拒不归还。正好路过事发现场的四鹤派出所便衣潘警官、梅山派出所便衣岑警官看到眼前的突发情况后立即上前劝说,两人不仅不听劝阻,还大施拳脚,对民警发起猛烈的人身攻击,莫某挥拳朝陈警官脸部打了一拳,陈某朝江警官头部打了一拳后,又挥拳朝劝架的潘警官脸上打去,岑警官则被陈某踢倒在地。
在对民警发起人身攻击的同时,陈某、莫某还不断谩骂民警。在民警口头警告无效并拿出催泪瓦斯喷射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仍未停止攻击行为,后两人被赶来增援的民警制服。经鉴定,陈警官受外伤致左耳听力下降,其损伤属于轻伤。
2015年7月22日,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莫某犯妨害公务罪向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莫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两人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莫某共同故意实施殴打行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二被告人在妨害公务过程中行为恶劣、态度嚣张,且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于2006年2月21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具有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2015年10月21日,延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一年。
(曾兴冰 龚祖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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