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现在,一般人在看到“受贿”这样字眼时都认为与“官”相关,但事实,受贿罪并非只针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是受贿行为。近日,福鼎市法院便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记者了解到,此案中两名被告人刘某强和黄某阳五次受贿总金额达615351元。据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刘某强、黄某阳受甲集团公司指派,参与筹建福鼎甲公司,并于分别受聘担任福鼎甲公司副总经理、工程部副经理。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强授意由黄某阳承担工程具体建设项目发包的谈判工作,并商定将取得的回扣款由双方均分。其间,二被告人作为福鼎甲公司代表,利用二人对公司项目负有谈判、监督、管理、申报项目等职责,共同非法收受上述项目的回款扣计615351元,其中被告人刘某强分得294396元,被告人黄某阳分得32095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强、黄某阳身为公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共同收受各种名义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就此,法官提醒,“礼尚往来”来往的是“情”,若假借“礼尚往来”之名为自己谋取不良之“利”,最终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记者 夏岩缘 通讯员 章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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