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9时许,宁德福安市公安局甘棠派出所结合夏季社会治安综合整治行动,组织民警对辖区开展安全检查。检查中,民警发现甘棠镇北门村北大路某房子内非法储存32瓶液化气,当场依法对危险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依法将储存液化气的刘某传唤至派出所调查询问。
经查,违法行为人刘某为经营液化石油气,在福安市甘棠镇北门村北大路某房子内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32瓶,其中满装8瓶、空瓶24个,欲用于贩卖盈利。被民警查获后,刘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由于储存数量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第五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刘某处于行政拘留8日,将其非法储存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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